出口退税9号公告新政策解析(收汇管理重大变化)

出口退税9号公告新政策解析(收汇管理重大变化)

 

五一节前,税务总局为配套10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对于9号公告新政策,老王把它归纳为:两个重大变化、两个明确、两个推广、三个优化,即“二二二三”新政

 

两个重大变化:

备案单证和收汇管理发生了重大变化

 

自2022年6月21日起收汇和不能收汇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9号新公告关于收汇和不能收汇的规定与原30号公告相比,归纳起来是“一一二”变化,即“一个取消、一个合并、两个增加”:

1、一个取消

指取消了一般企业(即除黑三类企业外的企业)期限内已申报退税的业务发生视同收汇时需要申报不能收汇申报表的规定,改为对于符合9号公告附件1所列的10种视同收汇情况的,企业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并留存该表及举证视同收汇证明材料即可。

 

2、一个合并

指对于需要报送收汇和视同收汇的黑三类企业和超期申报退税的业务来说,原30号公告有两个表需要报送,即《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和《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9号公告则把这两个表合并为一个《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即对那些需要报送收汇资料的企业或退税业务,企业只需要在这一个表中同时填写收汇情况和视同收汇情况并连同收汇凭证、视同收汇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给税务机关;对于不需要报送收汇资料的,如果发生了视同收汇情况,则只需要填写该表连同视同收汇证明材料一并留存即可。

 

3、两个增加

(1)增加了出口信保赔款作为视同收汇

对于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时,购买信用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在客户不支付货款时,由信保公司给予的理赔款,属于视同收汇享受出口退税。 

(2)把委托出口货物和修理修配劳务出口退税列入收汇管理范围

原30号公告中,未列入收汇管理范围的出口业务有财税(2012)39号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报关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除外)、向境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易货贸易、委托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而9号新公告把不在收汇管理范围缩小了,取消了委托出口、修理修配劳务。也就是说,新政策中把委托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劳务的出口退税也列入了收汇管理中,即也需要看是否收汇或符合视同收汇的规定。

 

在9号公告所规定的收汇管理新政策自2022.6.21起执行后,出口企业的收汇和视同收汇操作按如下进行:

 

1、黑三类企业、一般企业但有超期申报退税业务

所谓的黑三类企业,在16号公告中表述为: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收汇凭证是冒用的、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在9号新政策公告中,表述为:退税类别为四类、收汇材料被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冒用,即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如超期申报退税业务)或自行留存的收汇材料被税务机关发现是虚假或冒用的,收汇材料指的是《出口收汇情况表》及收汇凭证、结汇水单、人民币收款凭证、视同收汇证明材料等。表述虽然变了,但是实际上还是这三类企业,即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收汇凭证等是冒用、视同收汇原因及证明材料是虚假这三类企业。

除上述3类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如果有在期限后申报以前年度出口退税的,也需要在申报退税的同时按如下表述进行报送:

(1)对于收齐外汇的

需要在申报退税的同时一起申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收汇凭证或结汇水单、跨境人民币收款凭证、区内企业支付的人民币收款凭证、代理方结汇后支付的人民币收款凭证;

 

(2)未收齐外汇但符合9号公告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列举的视同收汇且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的

在申报退税的同时一起申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部分货款的收汇凭证或结汇水单、跨境人民币收款凭证、区内企业支付的人民币收款凭证、代理方结汇后支付的人民币收款凭证、视同收汇举证材料

 

(3)未收齐外汇且不符合9号公告附件1列举的视同收汇的

只申报收齐外汇的这部分退税,未收齐部分直接按免税处理

 

2、除黑三类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这类企业除了在期限后超期申报以前年度出口退税需要申报收汇材料外,期限内申报退税的业务,暂不看是否收汇,一律正常申报退税,在期限截止前,应收齐外汇并留存收汇凭证备查,对于收不齐外汇但符合9号公告附件1所列的视同收汇情况的,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连同收汇凭证、视同收汇证明材料一起留存企业备查即可

(1)期限内申报退税的

不论是否收齐外汇,在期限内可以先申报退税,但需要在期限截止前即出口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前收齐外汇;如果期限内未收齐外汇,则看未收汇部分是否符合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的视同收汇,如果属于的则取得相关证明资料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报表》并与收汇凭证或结汇水单、跨境人民币收款凭证、区内企业支付的人民币收款凭证、代理方结汇后支付的人民币收款凭证及视同收汇的证明资料一起留存。如果未收齐部分不符合视同收汇,则需要全额冲减原退税,然后对收齐部分重新进行申报退税,对未收齐部分免税处理。

如果期限内申报了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查验收汇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收汇凭证、视同收汇证明资料

 

(2)期限内未申报退税的(期限后申报)

待收齐外汇或符合9号公告附件1所列的视同收汇的,在申报退税时需同时报送《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收汇凭证、视同收汇证明材料

 

收不齐外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只申报收汇部分的退税,需同时申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收汇凭证,未收汇不能直接免税

 

另外注意这个远期收汇条款的视同收汇问题:

视同收汇中的远期收汇情形,即出口企业与客户约定是在出口次年期限截止后收齐外汇货款的,已经申报了退税的如果在最终约定月份还未收到的,则需要在次月进行冲减,等收到后再重新申报退税。这与原30号公告所规定的在约定日期次月向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未提供的在次月的次月进行调整操作发生了变化。

 

对于已经申报了退税但未收齐外汇也没有留存视同收汇举证材料的被税务机关发现冲减原退税后,或者一直未申报退税的业务,在后期收齐了外汇或者取得了视同收汇证明材料的,继续符合退税要求享受出口退税;只有确实收不到外汇也不符合视同收汇的,才改为免税处理。

创建时间:2022-05-0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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